木里藏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国家法治统一,坚决反对民族分裂。地方法规 ·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