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里藏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和完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长效机制,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结合,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实行目标管理,夯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工作根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全面准确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带头维护民族团结、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地方法规 ·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