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里藏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三章 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第三十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合法权益,依法妥善处理涉民族因素的案事件;做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将涉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化解纳入城乡社区治理范畴。地方法规 ·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