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合法权益,依法妥善处理涉民族因素的案事件;做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将涉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化解纳入城乡社区治理范畴。

地方法规 ·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