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里藏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三章 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第三十三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青少年中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实践活动,实施各族青少年交流计划,团结、凝聚、带领青少年积极投身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促进各民族青少年在相互帮助、相互学习中共同成长。地方法规 ·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