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健全村(居)民自治机制和道德评议机制,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群众性交流活动,推进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建设文明、和谐、团结、进步的村(社区)环境。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居)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组织、吸纳各民族村(居)民参与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基层网格化治理。

鼓励、支持村(社区)将民族团结进步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