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扩大就业;应当加强劳动监察,保障各民族公民平等就业和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依法对就业歧视、恶意欠薪等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