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里藏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三章 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第三十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布局规划和公共服务资源配置,积极创造各民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共建共享的社会条件,构建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打造“民族团结村(社区、牧场)”“民族团结家庭”等,营造各民族手足相亲、守望相助的社会氛围。地方法规 ·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