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影视作品、音视频资料、网络等载体以及地域名称、企业名称、品牌商标、广告信息等方面载有否定中华民族共同体、损害民族尊严、伤害民族感情、煽动民族仇恨的内容;

(二)妨害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普及和规范使用;

(三)歪曲或者恶意炒作各民族传统文化、历史传说等,制造民族隔阂、民族矛盾;

(四)制作和传播丑化民族形象、贬低民族身份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等;

(五)以民族风俗、宗教信仰等为由挑起民族矛盾,破坏民族团结;

(六)参与、支助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

(七)参与、支助渗透颠覆破坏活动;

(八)其他伤害民族感情和损害祖国统一、国家安全、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