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制定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规划时,涉及调整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