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布局气象设施建设,推进气象设施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开放共享,各行业自建的气象设施应当符合气象设施建设布局。

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及旅游景区、景点,根据需要可以建设气象探测设施,并按照相关程序报批。

防灾减灾重要气象探测设施建设用地涉及生态红线的,按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事项依法审批。

气象台站的站址和基础设施应当保持长期稳定。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损毁、侵占或者擅自移动气象探测场地、仪器设备、通信线路等设施。

气象设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气象设施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