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气象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综合防灾减灾体系,健全气象灾害预警体系,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自治州、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跨区域重大灾害性天气联合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