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经信、教育、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体旅游、应急管理、林草、城市管理、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传播、研判和应急响应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本辖区公众传播气象灾害预警或者预警信号。

通信运营单位应当无偿及时全网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或者预警信号。

在气象灾害红色预警或者预警信号生效期间,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停工、停产、停课、停业、停运、交通管制、关闭旅游景点、强制人员撤离等防范应对措施。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