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历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四章 传承与利用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和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推进历史文化遗址的传承与利用。鼓励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投资、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依法参与历史文化遗址的传承与利用。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