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历史文化遗址存在损毁、灭失风险,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保护责任人进行抢救保护,并同时向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历史文化遗址存在损毁、灭失风险,保护责任人确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或者通过购买、置换等方式进行保护。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