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历史文化遗址保护的需要,提供维护和修缮等方面的技术指导。

历史文化遗址保护责任人对历史文化遗址的维护和修缮应当依法进行,并承担维护和修缮费用。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