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历史文化遗址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保护责任:

(一)对历史文化遗址进行日常维护和修缮;

(二)保持历史文化遗址原状,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建、拆除其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采取防火、防盗、防损坏等安全措施;

(四)发现重大险情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历史文化遗址保护名录公布后将保护责任书面告知保护责任人,并对保护责任人开展保护工作给予支持。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