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历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历史文化遗址的保护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历史文化遗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不明,有使用权人的,使用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权人不明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