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历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保护名录公布后,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历史文化遗址保护档案。保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权利属性、保护类别、地理位置、所属时代、历史沿革、风貌特征、保护价值等;(二)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三)维护、修缮和使用要求;(四)合理利用指引。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