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历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文化遗址,由市人民政府设置保护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识。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