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保护的实际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可以为历史文化遗址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确保建设的规模、体量、风格、色调与历史文化遗址的历史风貌相协调。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