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历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文化遗址;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对历史文化遗址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文化遗址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历史文化遗址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