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历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历史文化遗址规模、体量、特色和整体风貌等实际情况,合理划定历史文化遗址保护范围并公布。在历史文化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在历史文化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各类活动,不得危害历史文化遗址的安全和破坏风貌的完整性。在历史文化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