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历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文化遗址及其所依存的自然环境、人文环境的保护,依法开展与历史文化遗址保护和利用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周边环境治理等工作。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