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历史文化遗址保护名录实行动态管理。

对于新发现的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遗存或景观,应当及时认定并纳入历史文化遗址保护名录。

历史文化遗址确已失去保护价值需退出历史文化遗址保护名录的,参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