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七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加强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提高家庭教育能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鼓励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参加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共同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