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加强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提高家庭教育能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鼓励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参加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共同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