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教育。太原市或者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应当设置能够覆盖周边地区的专门学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的教学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由省、市、县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对服刑在押未成年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相关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应当予以协助。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