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时,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办案人员到未成年被害人及其亲属、未成年证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调查取证的,应当避免驾驶警车、穿着制服或者采取其他可能暴露被害人身份、影响被害人名誉、隐私的方式。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