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章 政府保护第四十三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将学校、幼儿园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治理区域,定期进行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治安隐患。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学校、幼儿园校门口及其周边道路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加强校园周边交通秩序的维护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和取缔学校、幼儿园周边私建和滥建建筑物、占道摆摊设点等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