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将学校、幼儿园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治理区域,定期进行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治安隐患。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学校、幼儿园校门口及其周边道路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加强校园周边交通秩序的维护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和取缔学校、幼儿园周边私建和滥建建筑物、占道摆摊设点等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