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鼓励和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产品创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出版、网信、文化和旅游、电影、广播电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文化产品等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