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学校应当关注未成年学生的心理健康,加强心理辅导室建设,开展预警和干预工作,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定期开展未成年学生心理健康测评。学校应当将未成年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