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四条有效学校应当健全辍学或者休学、长期请假学生的报告备案制度,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