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学校应当健全辍学或者休学、长期请假学生的报告备案制度,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