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不得体罚、侮辱、恐吓未成年人,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个人好恶等情况歧视未成年人。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