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三条有效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不得体罚、侮辱、恐吓未成年人,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个人好恶等情况歧视未成年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