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或者处分的,应当听取未成年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陈述和申辩。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