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第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并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查询系统,为公众查询和获取有关信息提供方便和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