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档案,按年度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申报登记事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网上申报信息平台。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