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第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积极推进固体废物分类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再利用,提高固体废物利用率。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