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城乡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十九条已修改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以及机关、学校等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实行单独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或者利用。倡导净菜上市、文明用餐,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