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城乡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十八条已修改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地生活垃圾最终处置方式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服务许可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