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城乡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二十条已修改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鼓励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建设单位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向当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设置应当经当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