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第十四条已修改行政执法部门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需要销毁的,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置,禁止露天焚烧、擅自填埋。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