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第十五条已修改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终止或者搬迁的,应当事先对原址土壤和地下水受污染的程度进行监测和评估,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原址土壤或者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应当进行环境修复。环境监测、评估、修复等费用由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和造成污染的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