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第十三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指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经营者,不得设置地区障碍,干扰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正常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