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指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经营者,不得设置地区障碍,干扰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正常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