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六十二条有效新区开发、旧区改建、住宅小区建设、道路拓建以及其他大型公用建筑建设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其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未按照规定执行的不予进行验收,责令限期补建,并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29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