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镇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