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五十条有效禁止在自治县县城主城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未经批准饲养家禽家畜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每只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29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