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禁止在自治县县城主城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未经批准饲养家禽家畜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每只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