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除抢修、抢险等工程外,夜间二十二时至凌晨六时禁止在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居民区等噪声敏感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

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公告。

未经许可擅自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或者不遵守作业时限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