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地点停放,排列整齐,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划定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不得占用盲道、绿地、消防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的使用。违反第一款规定的,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十元罚款,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一百元罚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可以将车辆拖至不妨碍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停放。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29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