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共享出行工具的所有人应当加强共享出行工具的日常管理,不得影响交通和市容,对在规定区域外停放或者已经损坏的共享出行工具,应当及时回收处理。共享出行工具的使用人应当文明使用共享出行工具,并在规定的区域有序停放。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2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