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共享出行工具的所有人应当加强共享出行工具的日常管理,不得影响交通和市容,对在规定区域外停放或者已经损坏的共享出行工具,应当及时回收处理。

共享出行工具的使用人应当文明使用共享出行工具,并在规定的区域有序停放。

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29日